8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诉艾哈迈德盖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山东海之杰纺织有限公司系阿齐兰宾阿布杜拉兄弟公司投资的独资公司,埃及籍居民艾哈迈德盖博自2011年1月在该公司任总经理职务,2011年1月8日,祥辉公司向海之杰公司订购男装长袖衬衫。
为履行该订购合同,盖博指示公司的计划部经理向金律公司采购亚麻棉交织提花染色布,并经向公司的投资人阿齐兰宾阿布杜拉兄弟公司请示后,将某公司订购的男装长袖衬衫全部生产完毕。后祥辉公司在验货时,提出衬衫的包装纸箱层数不够、吊牌的厚度不够等问题,因而不予提货。
后期海之杰公司无法联系上订货的祥辉公司,该批衬衫未能出售成功。海之杰公司认为盖博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盖博赔偿给公司损失200万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盖博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其与祥辉公司签订衬衫销售合同,与金律公司签订布匹采购合同,以及带领人员到广州采购光坯布的行为,均是其为开展公司经营而履职的行为。
虽然其在履职过程中,在对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对采购标的物的质量审查方面存在瑕疵,仅能说明其经营判断行为存在过失,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过错,并不能因此认定盖博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盖博承担。
现衬衫生产完毕后未能出售成功,系祥辉公司对衬衫的包装纸箱层数、吊牌的厚度等提出异议,拒不收货造成。海之杰公司可向祥辉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盖博不应负有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驳回海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海之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正确处理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高级经济管理人员的交流,增强“一带一路”国家企业的活力,扩大国际交往和自由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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