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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飞机场建设要征收企业的土地,企业对补偿不满意,可以这么办

来源:http://www.dzcmjt.com.cn/news/    发布时间:2019-10-11 12:32:50
     

因飞机场建设要征收企业的土地,企业对补偿不满意,可以这么办!

十年前小余在江苏建了一家企业,各类证件都是齐全的,而且生意也很红火。前段时间企业的土地由于飞机场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小余心里清楚,这样的征收项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也积极配合征收方的征收项目。然而当企业的评估报告出来之后,小余发觉无法再配合征收方的工作了,企业评估报告中出具的金额太低了,无法支撑小余进行重建,小余于是多次和征收方进行协商希望能够提高补偿款,但是征收方以补偿金额是根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而拒绝小余的请求,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征收项目于是停滞不前。

在查看了评估报告后发现评估机构对小余的企业进行评估时,选择的是以成本法进行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由此可见,小余的企业不仅可以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还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方法。然而,征收方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无以弥补小余的损失,成本法是根据企业的重置成本再乘以相应的折旧率进行估价,征收方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评估的目的在于以最低的成本对小余进行评估。

小余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即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问题,专家评估委员会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方对专家评委会出具的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则被征收方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余于是通过此类维权方式,向房屋评估机构和征收方施加压力,最终征收方采取了更为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不仅评估了企业存在的直接损失,也对企业的间接损失作出了评估,小余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因此,大家在实践中一定要准确掌握自己的企业在评估时需要采用哪种评估方法,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评估机构和征收方联合欺骗导致企业受损的情形出现。如果无法进行准确辨别的,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尽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标签: 企业 飞机场 不满意 征收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