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流动就业人员越来越多了,这部分人的社保缴纳成为了问题,他们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转移呢?
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之间流动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具体办法如下: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流动就业人员,虽然转移社保是个比较麻烦的事,但是如果放任不管,后期再去办理转移可能会更麻烦,所以在工作续接期间,一定要注意好自己的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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