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上市公司收入舞弊的常见12种手段,在这里提请股票投资者注意了,细节藏魔鬼,要想买卖股票不踩上大雷,一定要认真学习,提高自己对财务风险的识别和掌控能力。
1.虚构销售交易,具体包括:通过与其他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存货,并通过伪造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单据,以及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构收入;为了虚构销售收入,将商品从某一地点移送至另一地点,以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为依据记录销售收入;根据其所处行业特点进行虚构销售交易,如游戏公司利用体外资金进行“刷单”,对其自有游戏进行充值以虚增收入等。
2.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具体包括:通过未披露的关联方或真实非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交易;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并进行显失公允交易;与同一客户或同受一方控制的多个客户在各期发生多次交易,通过调节各次交易的商品销售价格,调节各期销售收入金额。
3.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前确认销售收入。例如,在委托代销安排下,在被审计单位向受托方转移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受托方并未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又如,通过伪造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证明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单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4.通过隐瞒退货条款,在发货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5.通过隐瞒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而将以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方式发出的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6.在被审计单位属于代理人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按主要责任人确认收入。例如,被审计单位为代理商,在仅向购销双方提供帮助接洽、磋商等中介代理服务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购销交易的总额而非净额(佣金和代理费等)确认收入。
7.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通过高估履约进度的方法实现当期多确认收入。
8.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9.选择与销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10.被审计单位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不确认收入,而将收到的货款作为负债挂账,或转入本单位以外的其他账户。
11.被审计单位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商品时,以新旧商品的差价确认收入。
12. 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被审计单位未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推迟到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2019年10月21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上市公司销售六类37种舞弊现象,在这里提请投资者朋友们注意。
1.销售客户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销售情况与客户所处行业状况不符。
(2)与同一客户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交易,或者与同受一方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
(3)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
(4)主要客户自身规模与其交易规模不匹配。
(5)与新成立的客户发生大量或大额的交易,或者与原有客户交易金额出现大额增长。
(6)与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客户发生大量或大额交易。
(7)与个人、个体工商户发生异常大量的交易。
(8)对应收款项账龄长、回款率低下或缺乏还款能力的客户,仍放宽信用政策。
(9)被审计单位的客户是否付款取决于下列情况:能否从第三方取得融资;能否转售给第三方(如经销商);被审计单位能否满足特定的重要条件。
(10)直接或通过关联方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2.销售交易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在临近期末时发生了大量或大额的交易。
(2)实际销售情况与定单不符,或者根据已取消的定单发货或重复发货。
(3)未经客户同意,在销售合同约定的发货期之前发送商品或将商品运送到销售合同约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
(4)被审计单位的销售记录表明,已将商品发往外部仓库或货运代理人,却未指明任何客户。
(5)已经销售的商品在期后有大量退回。
(6)交易之后长期不进行结算。
3.销售合同、单据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销售合同未签字盖章,或者销售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并不属于合同所指定的客户。
(2)销售合同中重要条款(例如,交货地点、付款条件)缺失。
(3)销售合同中部分条款或条件不同于被审计单位的标准销售合同。
(4)销售合同或发运单上的日期被更改。
(5)在实际发货之前开具销售发票,或实际未发货而开具销售发票。
(6)记录的销售交易未经恰当授权或缺乏出库单、销售发票等证据支持。
4.销售回款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应收款项收回时,付款单位与购买方不一致,存在较多代付款的情况。
(2)应收款项收回时,银行回单中的摘要与销售业务无关。
(3)对不同客户的应收款项从同一付款单位收回。
5.被审计单位通常会使用货币资金配合收入舞弊,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资金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通过虚构交易套取资金。
(2)发生异常大量的现金交易,或被审计单位有非正常的资金流转及往来,特别是有非正常现金收付的情况。
(3)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仍大额举债。
(4)被审计单位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连续几个年度进行大额分红。
(5)工程实际付款进度快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
(6)与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客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
6.其他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采用异常于行业惯例的收入确认方法。
(2)与销售和收款相关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发生异常变化,或者销售交易未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3)通过实施分析程序发现异常或偏离预期的趋势或关系。本问题解答问题四对分析程序作出进一步解释。
(4)被审计单位的账簿记录与询证函回函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重大或异常差异。
(5)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或其他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询证函回函相符比例明显异于以前年度。
(6)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可能提供审计证据的特定员工、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人员。
财务专家马靖昊老师案例解答:
案例(一)
瞬间之欢颜:老师请问5.(4)申请公开上市,连续大额分红这一条怎么理解,为何体现销售舞弊?
马靖昊:这是给外界一种财务状况特别好的印象!
案例(二)
2018年5月10日圣莱达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圣莱达2015年度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对圣莱达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而就在今年7月11日,圣莱达再发公告表示,经公司申请,慈城税务所于近日退还圣莱达文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250万元。
小SA会计:这样退税是不是不应该?
马靖昊:【吹牛税是可以退的!】慈城税务所的退税符合税法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对于圣莱达的财务造假,某会作出了罚款60万元的“顶格处罚”了,从法律层面看,某会已经尽职尽责了,但某会真的尽职尽责了吗?顶格处罚60万元,这与其说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还不如说是一种纵容。也正是因为这种纵容,才导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A股市场屡禁不止。
渤海高峰:那为什么相关部门这么多年一直不修改法律?
记录者老K:
案例(三)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核心是收入和利润造假,每多造假收入就要多交一份流转税,每多造假利润就要多交一份所得税。税收成本是上市公司造假的最大成本,但财务造假给企业带来的利益肯定要大于税收成本,所以造假才这么普遍。最可怜的是那么造假上市未成的,真金白银的税收成本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栈桥海蛎子003:所以,当地政府收税收的都不好意思收了,找了些借口把多收的一些税费以补贴的形式返还给了企业。[允悲]
赵玉峰:税务局稳赚不赔!
bboy_柯里昂:毕业第一家公司就是这波操作,结果没上市,被压垮了。
马靖昊:听到最终没法上市的消息后,估计这家公司的负责人要痛哭流涕到天明了!
案例(四)
某上市公司为了吸纳部分由于收入造假而虚增的货币资金,通过伪造账户银行付款凭证,虚构付款行为,将虚构的货币资金转移至在建工程,从而最终虚增固定资产。转固后每年计提折旧会虚增以后年度的折旧费用。但是,由于折旧年限较长,每期的折旧费用通常较少,对利润的影响远小于虚增收入造成的利润虚增。
中华复兴号:一般不用伪造付款银行付款凭证吧,销售收款和资金支付是真实的,最终流向了体外公司。
马靖昊:这里的销售业务本身就是虚构的,根本没有现金流入。当然,你说的情况也是常常使用的,它是假戏真做,增加的货币资金是真实存在的,只不过以后还是要流向体外以还款。
案例(五)
某上市公司为了虚增利润而少计成本,它将本该结转“营业成本”的存货未结转,这样就虚增了存货的金额。为了吸纳这部分存货,该公司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果虚增的存货不转出,很容易在审计存货盘点时被发现,而在建工程的审计难度要大于存货;另一方面,虚增过多的存货会影响存货周转率这一关键指标。该公司一方面通过少结转存货来少计营业成本,增加利润,另一方面虚增固定资产导致每年计提的折旧虚增,会虚增一部分的费用,减少利润,但前者增加利润的金额远大于后者导致的利润的减少,最终实现虚增利润的目的。
奔跑的PB君:在建工程真是审计调整的重灾区。
马靖昊:以前是“其他应收款”是个框,什么都往里面放。现在这个框换成了“在建工程”,什么都往里面放。这种事情取证太难了,案例爆出来如果不是内部人举报并作证,基本没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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