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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商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来源:http://www.dzcmjt.com.cn/news/    发布时间:2020-01-01 17:56:38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障的待遇,近日,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商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自2020年1月1日起,商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费。

《商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加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从2019年起,每年的12月份集中征缴次年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两项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在上次缴费时间段显示的截止日以前、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个年度的两项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按半年、按季度或逐月缴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按时、足额、连续缴费的,方可享受“两项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90天内(含90天)补交“两项保险费”的,自补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两项保险”待遇;中断缴费90天以上补缴的,自补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两项保险”待遇。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全市统一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最低缴费额和最高缴费额。据此原则,确定2020年职工“两项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为52920元/年,最低不得低于60%既31752元/年,最高不超过300%既158760元/年。

四、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3%(基本医疗保险6%、生育保险0.3%)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困难企业,按照4.3%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4%、生育保险0.3%),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但不建立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五、统一经办和服务管理

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并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患者持卡(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用本人或其亲属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支行。

六、生育津贴发放期限和标准

生育津贴以参保单位缴纳“两项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产假期限支付。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产前检查费600元,顺产2000元、剖宫产4500元,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据实报销,限额以上部分自付。

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报销。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用人单位未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足“两项保险费”的,以单位当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基数计发。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到人。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财政供养人员按原渠道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标签: 商洛 日起 合并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