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日前,南通一家村镇银行的财务报表,被监管认定为蓄意隐瞒重要事实。 据了解,这家村镇银行的糊涂账本远比想象中要厚得多,甚至在关键数据环节,跟母公司昆山农商行的招股书“掐起架来”。 华商银行成立于2009年7月3日,自2017年起,该行或下属机构接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 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00%。,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刘海。
在银保监会网站近期公布的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13号)显示,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黄魏对江苏通州华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原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处罚原文二:
所谓“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通常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中伪造、虚构一些实际不存在的情况。如把亏损表述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对重大债权、债务不报告;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或者对大笔资金的走向不作说明等等,从而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从江苏辖内历年的银监处罚记录来看,少有此类表述。此前唯一一次类似案例,是在去年11月,南通另外一家村镇银行提供虚假统计报告,以隐瞒贷款真实风险状况。
那么,华商银行此次弄虚作假,是不是也有同样的意图?从该行最近几年卷入的借款合同纠纷来看,这种可能性不小。
江苏金融观察根据天眼查数据进一步统计,自2015年7月以来,华商银行至少发生33起贷款逾期事件,逾期金额从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合计达到3768.81万元。
截至目前,只有合计178.49万元的两笔贷款经法院顺利执行完毕。其余逾期贷款,要么因当事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要么因当事人的资产被轮候冻结等缘由,暂时无法执行。
也就是说,自上述时点以来,华商银行至少产生了3590.32万元的坏账。
由于缺少相关数据,尚不清楚华商银行对这些坏账进行怎样的处理。不过根据昆山农商行招股书披露的数据(华商银行为昆山农商行控股子公司),截至2018年底,华商银行的净资产只有0.96亿元,2016年至2018年的净利润合计1667.94万元。很明显,上述坏账对银行生存都构成了挑战。 (中国江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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